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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通卡发行管理章程

一、为保证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使用户正确使用羊城通卡,特制定如下 章程。

二、羊城通卡是广州市城市交通电子收费系统专用票卡,由广州市羊城通有限公司统一发行。

三、羊城通卡采用内置式芯片的非接触式智能卡技术,通过储值卡应用方式,工作时不须插拔卡片,具有操作快、高可靠性、高抗干扰性等特点和方便、快捷功能。

四、羊城通卡可在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时付费使用,也可在羊城通其它应用范围使用,并可反复充值。

五、市区内设立的客户服务中心,向持卡人提供票卡发行及充值外的其他服务,包括:退卡、换卡咨询等。持卡人所退的票卡必须是性能完好,卡面无损。

六、羊城通卡的发行充值网点向公众提供票卡发行和充值服务。用户可在任何一家网点办理票卡发行和充值。

七、羊城通卡采用“一人一卡”收费模式,即同一票卡在同一收费终端上,必须要相隔三次刷卡后,方可再次使用。

八、使用时只需将票卡靠近收费终端,听到“嘟”的提示声后表示付费成功。若机器发出其他提示,同时屏幕显示“ PASS 006 ”则表示扣款交易已经完成,无须再另外支付车费;若机器发出其他提示,同时屏幕显示“ 009 ”则表示卡内余额不足,无法扣费,用户需另外支付车费,并请尽快到充值点充值。

九、勿将卡片折叠、涂写或接近高温磁性物体,以免影响正常使用。

十、羊城通卡不办理挂失手续,请用户妥善保管。

本章程由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羊城通异型卡发行管理章程

一、为保证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使用户正确使用羊城通异型卡,特
  制定本章程。

二、羊城通异型卡是广州市城市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的个性化票卡,由广州市羊城通有限公司统
 一发行。

三、羊城通异型卡是由特殊的外观设计与射频芯片相结合,功能与普通票卡无异,可反复充值
 使用。

四、用户可在羊城通发行充值网点、羊城通客户服务中心和各邮局网点等办理羊城通异型卡发
 行服务,但该卡不挂失,不办理换卡及退卡。

五、羊城通异型卡充值只能在提供人工充值服务的“羊城通发行充值网点”进行,或选择无须
 插入的自助充值机进行。

六、羊城通异型卡可在羊城通应用范围内使用,但因其特殊外形结构与普通票卡有所差异,在
 部分机具设备上使用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七、勿将异型卡折叠、涂写或接近高温磁性物体;不可与金属材料或其他电子产品放在一起使
 用,以免受干扰。

八、羊城通异型卡其他方面的使用与正常票卡无异。

九、其他相关规定遵照《羊城通卡发行管理章程》。

本章程由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羊城通卡”的充值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羊城通卡”用户(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电子收费服务,羊城通公司特开办“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

第二条 下列用语在本章程的含义
(一)“羊城通卡”是指由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下称羊城通公司)按照《羊城通卡发行管理章程》发行,用户持有并同意按照本章程使用的羊城通“普通卡”、“纪念卡”、“30卡”、“企业卡”等羊城通卡。

(二)“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以下统称“自动充值服务”)是指羊城通公司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和本章程、有关业务规则规定,为用户提供的快速、便捷的羊城通卡充值服务。

(三)《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是指用户申请“自动充值服务”时填写的,向羊城通公司及羊城通公司合作银行提供的包含身份资料、银行账户、“羊城通卡”号码等信息的表格。

(四)“羊城通公司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羊城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划付羊城通充值款的银行。

(五)“自动充值服务指定银行账户”(以下统称“用户指定账户”)是指用户在合作银行开立,通过《申请表》指定与羊城通卡绑定,用于划付羊城通充值款的银行账户。

(六)“羊城通充值款指定账户”(以下统称“充值款账户”)是指羊城通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用于羊城通充值款划付的银行账户。

(七)“充值款”,是指用户因接受“自动充值服务”,划付到羊城通公司“充值款账户”,用于“羊城通卡”自动充值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八)“充值款额度”是指羊城通公司每次进行“充值款”划付的指定金额。

(九)“充值频度”是指用户的“羊城通卡”任意连续两次成功进行自动充值的最短时间间隔。

第三条 羊城通公司通过放置在各地铁站、公交站场、大型消费点等公众场所的“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为用户提供“自动充值服务”。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在羊城通公司的合作银行开设指定类别账户、持有尚未开通“自动充值服务”的“羊城通卡”用户,均可申请使用“自动充值服务”。羊城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用户的申请。

第五条 羊城通公司、用户办理或使用“自动充值服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自动充值服务系统的所有权属于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可以按经营需要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并增加或减少服务功能。

第七条“自动充值服务”用户分为签约用户和非签约用户两类。
签约用户是指与羊城通公司签订《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协议》,并长期使用“自动充值服务”的用户。
非签约用户是指在羊城通公司指定的网站平台上或通过电话银行或其他渠道等单次使用充值服务的用户。
羊城通公司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型,提供相应的“自动充值服务”。

第八条 用户对“自动充值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语音客户服务电话、登录羊城通公司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九条 用户应保证办理“自动充值服务”的银行账户的支付能力。

第十条 “羊城通卡”为非记名卡,用户进行自动充值交易时,并不排除非注册用户本人操作。
第十一条 用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羊城通卡”、业务密码或其他重要信息等重要物品和资料,以防遗失或泄漏。因用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物品、资料遗失或泄露,造成的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章 签约用户的自动充值服务
第十二条 用户可通过羊城通公司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或合作银行指定的其他途径,办理“自动充值服务”申请,具体的申请方式根据合作银行的指引办理。用户办理“自动充值服务”申请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用户必须在签订或确认《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协议》第二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羊城通卡”,通过输入自动充值系统规定的初始业务密码,到“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进行激活操作。处于激活状态并且已经成功划付“充值款”的“羊城通卡”,方可使用自动充值服务。
用户首张羊城通卡激活成功后,自动充值终端将提示用户修改初始业务密码。首张卡激活后其余羊城通卡的激活业务密码均为用户修改后的密码。
羊城通卡激活成功后,用户与羊城通、合作银行的三方开通业务关系正式生效。羊城通公司将实时向合作银行发起第一笔充值款的划付,并在划付成功后的当日开始为用户提供自动充值服务。用户也可以通过自动充值终端自主选择充值时实时划扣。

第十四条 羊城通公司以用户的“羊城通卡”号码、注册手机号码及业务密码作为识别用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羊城通自动充值系统”的“充值款”划付指令和用户发出的“羊城通卡”充值交易指令作为办理“自动充值服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对羊城通公司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充值款”划付指令和充值交易指令,用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 羊城通公司根据系统统一设定的充值款额度和充值频度,进行“充值款”的划付,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统一调整充值款额度和充值频度,或者由用户进行充值额度及频度的个性化选择。
“充值款”划付成功后,用户可持“羊城通卡”在广州市内任意“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在“充值款”范围内,进行“羊城通卡”充值交易。充值交易完成后,羊城通公司才会进行下一笔“充值款”的划付。
对已充值至羊城通卡的余额作退款处理的,按照羊城通卡充值金余额退还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用户在羊城通公司相关业务规范许可范围内办理申请信息变更或具体服务内容变更,可在通过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语音客户服务系统或合作银行业务网点等途径办理。
用户办理自动充值服务注销,须按用户申请开通“自动充值服务”的合作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用户不得变更办理自动充值服务的指定账户,或将已与指定账户绑定的羊城通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用户在遗失“羊城通卡”或业务密码泄露等情况下,应及时通过“自动充值终端”或语音客户服务系统办理“羊城通卡”充值暂停,充值暂停于羊城通公司收到用户指令并发出确认提示后即时生效;若用户的充值款被遗失的“羊城通”卡自动充值,发生在充值暂停生效前的,充值款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发生在充值暂停生效后的,充值款损失由羊城通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羊城通公司可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本,对使用“自动充值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标准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事项如有变更,羊城通公司将在调整前的三个月内通过网站等适当方式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费用的调整,需在公告的调整日期到达前以与服务申请相同的方式办理解除《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协议》的手续。否则,视为用户同意调整后的费用标准。

第二十条 在用户指定账户存款余额、信用额度不足或被冻结导致“充值款”划付不成功、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对羊城通卡进行激活或充值操作、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羊城通公司责任等情况下,羊城通公司有权拒绝为用户提供“自动充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充值款”划付成功后一年内没有通过“自动充值终端”进行充值,“羊城通卡”自动充值业务暂停时间超过一年未恢复等情况,羊城通公司视为用户注销相应“羊城通卡”的“自动充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若用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充值款”划付,不遵守“自动充值服务”有关业务规定,存在恶意操作自动充值终端或恶意攻击自动充值系统,利用虚假资料开通自动充值服务,诋毁、损害羊城通公司声誉,利用“自动充值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羊城通公司有权停止提供“自动充值服务”,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可以随时申请注销部分或全部“羊城通卡”,以终止通过该卡所享有的自动充值服务。注销于羊城通公司确认受理该业务并发出确认提示后起生效。
注销后,羊城通公司将终止提供“自动充值服务”。用户已划付至羊城通公司指定账户但尚未充值到羊城通卡的充值款余额,羊城通公司将于注销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无息退还到用户指定账户。若因用户账户变更、注销等原因,不能成功转账退款的,则由羊城通公司客户服务部门人工处理;用户应主动与羊城通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联系,并提供有关的身份资料。羊城通公司在核实用户资料并确认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充值款。

第二十四条 羊城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用户可通过“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进行操作,决定是否使用该增值功能。

第三章 非签约用户的网上充值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通过羊城通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gzyct .com)或其他指定网站的网上充值页面办理网上充值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网上充值页面正确输入需要充值的“羊城通卡”卡号和充值金额或事先设定,并校对确认。用户办理“网上充值服务”申请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接受《羊城通网上充值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羊城通公司为用户提供网络链接,用户通过“羊城通网上充值平台”链接至合作银行的电子支付页面,进行“充值款”划付。

第二十八条 “充值款”划付成功后,用户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网上充值服务”的“羊城通卡”到“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进行充值。

第二十九条 网上充值服务的手续费率由羊城通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本制定和调整。

第三十条 羊城通公司以合作银行反馈的“充值款”划付信息和用户发出的“羊城通卡”充值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网上充值服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对羊城通公司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充值交易指令,用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充值款”划付成功后一个月内,用户没有持卡到“羊城通自动充值终端”进行充值的,羊城通公司视为取消“网上充值服务”。
羊城通公司在充值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用户已划付至羊城通公司指定账户但尚未充值到羊城通卡的“充值款”余额,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无息退还到用户指定账户。若因用户账户变更、注销等原因,不能成功转账退款的,则由羊城通公司客户服务部门人工处理;用户应主动与羊城通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联系,并提供有关的身份资料。羊城通公司在核实用户资料并确认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充值款。

第三十二条 在用户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用户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充值款”划付不成功,用户没有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充值操作,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羊城通公司责任等情况下,羊城通公司有权拒绝为用户提供“网上充值服务”。

第四章 免责事由
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因羊城通公司的原因,造成用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泄露的,羊城通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自动充值服务中断以至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政府管制;2)国际出口的主干线路及国际出口电信提供商一方出现故障;3)火灾、水灾、雷击、地震、洪水、台风、龙卷风、火山爆发、瘟疫和传染病流行、罢工、战争或暴力行为或类似事件;4)其他非甲方过错的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用户使用自动充值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可遵照法律法规、《羊城通卡发行管理章程》、本章程、《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业务规则》及《羊城通自动充值服务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和约定与羊城通公司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羊城通公司将提前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羊城通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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